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以及开展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基础信息予以实名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施设基础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进行系统化管理。
各镇(街道)按事权下放范围对建筑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当用于本市施工现场人员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建筑企业、施工现场人员诚信管理;
(五)其他需要认定的用工事项。
第二章 实名制信息登记及管理
第六条 实名制管理信息内容是指对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登记进行监管的各项基本信息。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管理措施,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实名管理,可以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执行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真实完整登记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考勤信息、诚信信息和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
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人员等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变更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实名制管理信息和各类纸质档案台账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和时限妥善保管。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条 项目施工现场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施工现场原则上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严禁通过“集中代刷”等弄虚作假行为进出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后,及时在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并及时上传考勤信息。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分包企业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明显位置设立规范的维权信息告示牌,并每月将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告示牌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月编制作业工人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发包关系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上传。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因实名制管理系统故障的,应及时联系系统技术服务公司进行处置,并报告工程项目部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实名制管理系统故障维修期间,采用备份设备正常工作。无备份设备的,由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相关人员工作情况,并告知工程项目部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负责实名管理专职人员及实名管理所需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实名管理及配备实名管理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地落实实名管理情况的日常检查,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按照本办法实施实名管理的项目及建筑用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可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实名管理的建筑用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将加大监管和检查力度,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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